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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金融报
爱建证券因“踩雷”违约债被同行告上法庭,如今所涉重大仲裁出现最新进展。
近日,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爱建证券涉及重大仲裁进展的公告显示,2023年7月爱建证券收到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发的多份裁决书。根据裁决,爱建证券将向金元顺安基金、上海合晟资管等8家公司赔偿债券本金和利息等2000余万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受访人士认为,爱建证券涉及重大仲裁可能对其后续经营存在以下不利影响:一是需要支付巨额赔偿金,会对该机构经营资金造成一定的压力;二是声誉可能受到影响,投资者可能会对其信任度降低,影响其后续的业务拓展和客户关系;三是在类似的纠纷案件中,可能会加大公司的法律风险,增加公司的法律成本和管理负担。
累计需赔超2000万
公告显示,2023年7月爱建证券涉及12起仲裁案件,其中8起仲裁案件收到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根据仲裁结果,爱建证券将向金元顺安基金、上海合晟资管、中信建投基金、海富通基金、长安基金、天弘基金、东吴证券、创金合信基金等8家公司赔偿债券本金和利息等逾2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爱建证券所涉仲裁都缘起“16富贵01”公司债违约。
记者了解到,“16富贵01”是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贵鸟”)在2016年8月发行的一期公司债,票面利率为6.5%,发行总额13亿元,债券期限5年,附第2年末、第4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爱建证券担任该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018年5月8日,因富贵鸟未能按期支付“14富贵鸟”的到期本息,导致“16富贵01”提前到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富贵鸟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8月23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富贵鸟重整程序,宣告富贵鸟破产。
随后,一些“踩雷”的机构投资人便走上了漫长的诉讼道路。作为“16富贵01”公司债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爱建证券也因此被同行告上法庭,收下了一张张仲裁通知书。
公开资料显示,爱建证券于2002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公司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主要股东为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陆家嘴金融”)和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建集团”),目前公司注册资本14亿元。
其中,陆家嘴金融持有爱建证券51.14%股权,爱建集团持股40.45%,上海方达投资持股8.41%。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陆家嘴”)直接持有陆家嘴金融100%股权,陆家嘴金融系陆家嘴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陆家嘴金融持有爱建证券51.14%股权,即爱建证券为陆家嘴金融控股子公司。
2023年半年报显示,截至6月末,爱建证券总资产约为40.28亿元,净资产15.71亿元。上半年营业收入为9602.23万元,营业利润亏损1341.36万元,净利润亏损2158.44万元。
主承销商需做好尽调
公司债“爆雷”频发。从相关案例来看,公司债违约一般情况下会如何处理?什么情况下主承销商需要承担责任?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表示,公司债违约一般情况下会有以下处理方式:一是债券持有人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追求违约方的赔偿,包括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以及可能的损失赔偿;二是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追求违约责任的过程,包括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特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债违约的话,一般来说就是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协商、诉讼、申请破产等。至于主承销商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主承销商在辅导发行债券以及受托管理中是否有过错,比如尽职调查是否尽到审慎义务等。”
关于爱建证券被认定承担责任的原因,张特表示,爱建证券在“16富贵鸟01”公司债事件中,过失为“在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未能勤勉尽责”。实践中,这也是爱建证券在仲裁中被认定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
事实上,早在2018年3月,爱建证券就因此收过警示函。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沪证监决〔2018〕19号)中,认定爱建证券作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在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张特认为,结合市场上的多起相关案件来说,债券承销商应根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版)第9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版)第10条,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发行条款、募集资金用途、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信用增进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等内容尽调,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则开展尽职调查,不可改变尽职调查工作计划或者不适当地省略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步骤;尤其是对披露的发行人信息产生合理怀疑时,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尽到审慎义务。否则,债券一旦实质性违约,承销商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涉重大仲裁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后续影响,《国际金融报》记者向爱建证券发去邮件采访,但截至发稿,暂无回复。
在张雪峰看来,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不利影响:一是需要支付巨额赔偿金,会对该机构的经营资金造成一定的压力;二是声誉可能受到影响,投资者可能会对其信任度降低,影响其后续的业务拓展和客户关系;三是在类似的纠纷案件中,可能会加大公司的法律风险,增加公司的法律成本和管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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