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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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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装修工长汪先生在工作之余用自己的非营运车辆拉几单货拉拉赚些外快。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被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汪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予理赔。记者14日获悉,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先生只是偶尔从事货拉拉运营,事故发生在汪先生日常工作生活路线,交通事故与货拉拉运营没有直接关联,并不构成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去年4月的一天中午,汪先生驾车行驶至顺义区一公交车站时,恰逢一辆公交车进站停车。汪先生没躲开,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队认定汪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汪先生支付了公交车维修费7000元和自己车辆的维修费18200元。当汪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汪先生的车辆在货拉拉从事运营行为,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汪先生随即起诉至西城法院。
汪先生说,自己平时以装修为主,偶尔拉货拉拉。事发当月只接了10单,并未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事发当天,他只在早上8点多接了一单,完成后就去装修工地了。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是在从装修工地开车回家吃饭的路上。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月汪先生货拉拉的接单平均一天不到1单,在车辆出行的数量上并没有显著增加;事故发生时,汪先生是从装修工地回家吃饭的路上,事故发生时间与货拉拉运营时间间隔较远,且该运营路线符合汪先生的日常工作生活路线,被保险车辆的使用范围和所处环境并未因货拉拉运营有所改变。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认为汪先生从事货拉拉运营的行为,并未显著增加车辆在路上行驶的时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与货拉拉运营没有直接关联,并不构成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注册货拉拉进行营运进而拒赔,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汪先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保险赔偿金7000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项下保险赔偿金18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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