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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之星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资料图片)
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
的审慎决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日常业务开展。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投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
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二)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特殊制剂研发平台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在建募投项目“药物创新研发平台项目”、“临床试验服务平
台建设项目”、“创新药物 PK/PD 研究平台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长期发
展战略,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等规定。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
其他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是为了满足公司战略
发展及业务需要,促进公司完善整体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研发能力,优化人才布
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暨关
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与关
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朱慧婷 时 现 何壮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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