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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网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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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能否享受外孙的探望权呢?5月22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法官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理念,成功调解了一起行使探望权纠纷案件。
2019年孙某与张某经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2023年5月初,孙某向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本人及父母探望张小某被张某拒绝,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庭审当日,孙某表示离婚后,自己多次想去探望孩子,刚开始张某还配合,但现在经常无理由拒绝自己的探视请求。作为母亲想多陪伴孩子成长,希望法庭能支持自己的诉求。原告孙某的父亲孙某1表示,孙某与张某虽已离婚,但张小某仍然是其外孙,血脉亲情,自己和老伴樊某也很想念外孙,希望张某同意孩子的母亲和他们老两口能定期探望张小某。张某则表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应当是孩子的父母,故不同意外祖父母进行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然法律并没有赋予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主体资格,但是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理念,该院认为,应当对祖父母探望未成年孙子女的权益有条件地适当予以保护。为此承办法官经过长达两小时的耐心调解,释法说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认真商讨探视方案,约定了孩子母亲和外祖父母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
本案中,孙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主张行使探望权,法院应予支持。而孙某1及其老伴樊某作为原告主张行使探望权,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的,但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孙某1和老伴探望外孙的意愿是强烈的,情感是真挚的,要求是合理的,是其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理应得到尊重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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